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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合肥中海成品油有限公司、王华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中海成品油有限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王华兵,丁玲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中海成品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建华社居委长江油库,组织机构代码72631750-9。法定代表人:王华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守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丽景碧雅二期正泰酒店,组织机构代码79982368-0。负责人:郭东蕴,行长。原审被告:王华兵。原审被告:丁玲玲。上诉人合肥中海成品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成品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科农行经开支行”)、原审被告王华兵、原审被告丁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中海成品油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海成品油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肥中海成品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35元,减半收取1417.5元,由上诉人合肥中海成品油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海峰审判员  王 苗审判员  温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元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