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汪素梅、于雷与王素贞、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素梅,于雷,王素贞,崔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363号原告:汪素梅,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蒙,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雷,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素贞,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崔刚,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素梅、于雷与被告王素贞、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素梅、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