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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荣芝、时尚兵与被告临沭县大兴镇时宅子村村民委员会、时利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芝,时尚兵,临沭县大兴镇时宅子村村民委员会,时利崔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720号原告:赵荣芝原告:时尚兵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崇范,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沭县大兴镇时宅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时尚全,村委会主任。被告:时利崔原告赵荣芝、时尚兵与被告临沭县大兴镇时宅子村村民委员会、时利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时利崔的诉讼请求,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经查,被告临沭县大兴镇时宅子村村民委员会并不存在。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临沭县大兴镇时宅子村村民委员会不具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条件,故本案原告所列被告的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荣芝、时尚兵的起诉。诉讼费376元免予征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