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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东昌区法院申请孙宪永等合同罚金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宪永、胡艳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宪永、胡艳华罚金执行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孙宪永、胡艳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