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街道前康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毛长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街道前康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毛长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1351号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街道前康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家权,系主任。被告毛长福,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街道前康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毛长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晓辉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街道前康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街道前康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街道前康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街道前康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