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朱某甲。被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范午,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某甲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建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被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午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被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自2013年11月起,周某甲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导致夫妻产生矛盾。之后,双方又为是否要生育第二个子女又产生矛盾。2015年5月,周某甲回其父母家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朱某甲请求法院判令:一、准予其与周某甲离婚;二、儿子朱某乙归其抚养教育,其全额负担儿子朱某乙抚养费。女儿周某乙归周某甲抚养教育,周某甲全额负担女儿周某乙抚养费;三、财产依法分割;四、其欠下的信用卡债务128000元,由周某甲负责偿还。被告周某甲辩称:其与朱某甲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一度较好;自2012年起,朱某甲经常不回家,对家庭也不尽照顾义务,并欠下数额较大的赌债;自2014年10月起,朱某甲与一异性同居生活至今;其于2016年1月与一异性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对此,其充分认识到这是错误的,也愿意改正;现两个子女还年幼,需要一个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综上,其与朱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还尚未破裂,故其不同意与朱维离婚。经审理查明:朱某甲与周某甲于×××年××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度较好。2013年11月,双方因各自怀疑对方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导致夫妻之间发生矛盾。2014年,双方为是否要生育第二个子女又产生矛盾。2014年期间,朱某甲经常不回家,对家庭也不尽照顾义务,并欠下数额较大的债务。2015年5月,周某甲回其父母位于无锡市新区×××花园×××区×××号×××室生活至今。同年11月,朱某甲将夫妻共同财产苏B×××××丰田卡罗拉小型轿车以5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同年12月4日,朱某甲诉来本院,要求与周某甲离婚。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朱某甲有举证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庭审笔录、财产清点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朱某甲与周某甲系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夫妻产生矛盾主要是朱某甲经常不回家、对家庭也不尽照顾义务、并欠下数额较大的债务及周某甲于2016年1月与一异性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造成的,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现周某甲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愿意改正错误。只要今后双方多沟通,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因双方的夫妻感情还尚未完全破裂,且两个子女还年幼,需要一个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故朱某甲要求与周某甲离婚,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朱某甲与周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由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建江人民陪审员 汤龙寿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一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