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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刑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林建民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广明,林建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终2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路广明,男,汉族,1961年6月2日出生。辩护人纪长武,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建民,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指定辩护人周海燕,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建民、路广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2013)哈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路广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黑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4日作出(2015)哈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路广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七八月间,被告人路广明得知黑龙江省尚志市个体业者被害人王某某欲投资建设城市地下人防工程项目,便将被告人林建民介绍给王某某。路广明称林建民是中办公司主任,系某中央领导的亲属,认识很多中央领导的子女,能搞到浙江省义乌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的地下人防工程立项审批手续等。林建民提出需要先期费用50万元,王某某犹疑,为取得王某某的信任,路广明以一辆奇瑞轿车(价值51800元)和一幅汪某某书画作品(价值1500元)作抵押,从王某某合伙人杨某处借款50万元。路广明得款后将其中43万元转给林建民,7万元据为己有。此后,林建民以工程即将获得审批,还需要运作费用为名,继续向王某某索要钱款。因林建民承诺办理的地下人防工程事宜没有任何进展和结果,王某某遂向林建民索要钱款未果。2011年10月,路广明找到王某某,称田某某有能力继续为王某某办理杭州的地下人防工程,并从王某某处取得委托承诺书。2012年1月,经王某某追讨,林建民向王出具还款承诺书,约定如不能偿还,林建民将以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1号楼306A房产作价抵偿。2012年5月,王某某在与林建民失去联系后,经查询发现林所承诺抵偿还款的房产权属非林所有,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6月30日在北京市将林建民抓获,于2012年7月1日在哈尔滨市将路广明抓获。自2010年8月至2012年1月,林建民、路广明从王某某处骗得890.7万元,从杨某处骗得50万元,诈骗数额共计940.7万元。上诉事实,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杨某、任某某、杜某乙、李某某、汪某某、焦某等人的证言,借据、银行汇款凭证、还款承诺书,黑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尚志市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林建民、路广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建民、路广明虚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为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林建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林建民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路广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建民服判,不上诉。被告人路广明不服,以其没有虚构和隐瞒事实,和林建民之间不存在共同的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被告人林建民的指定辩护人提出林建民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七八月间,上诉人路广明得知其认识的黑龙江省尚志市建筑商王某某欲开发城市地下人防工程项目,便将林建民介绍给王某某,路广明称林建民是中办公司主任,系某中央领导的亲属,能办理浙江省义乌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的地下人防工程立项审批手续。王某某及其公司合伙人杨某与林建民、路广明商谈工程合作事宜时,林建民提出需要先期费用人民币50万元。为取得王某某信任,路广明以一辆价值人民币5.18万元的奇瑞轿车和一幅汪某某书画作品做抵押,以从杨某处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办理工程审批事宜为名出具抵押借据。路广明得款人民币50万元后,将其中的43万元交给林建民,7万元据为己有。此后,林建民以工程即将获得审批,需要运作费用为名,继续向王某某索要钱款。王某某陆续给林建民汇款共计人民币790.7万元,林建民还以买房为由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其间,林建民给路广明部分钱款。因林建民承诺办理的地下人防工程事宜没有任何进展,王某某多次向林建民索要钱款未果。2011年10月,路广明提出其与田某某有能力继续为王某某办理杭州的地下人防工程审批手续,从王某某处取得委托办理承诺书。2012年1月,经王某某多次追讨,林建民出具还款承诺书,约定如不能偿还,将以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1号楼306A房产作价抵偿。2012年5月,王某某经查询发现该处房屋产权并非林建民所有,林建民所留身份证号码亦是假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6月30日在北京市将林建民抓获,于2012年7月1日在哈尔滨市将路广明抓获。自2010年8月至2012年1月,林建民、路广明从王某某处共计骗得人民币940.7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制作的《案件来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王某某报案后,经立案侦查,抓获林建民、路广明的经过。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4月,我在北京通过朋友认识了路广明,并相互留了电话号码。后来是通过路广明认识的林建民。认识林建民之前,路广明就多次向我说林建民路子很广,北京有人,甚至中央都有他的亲属,并说林建民能办很多省会城市地下商城的审批手续,因为我是长期搞地下工程的,听路广明谈林建民的信息后,我就很感兴趣。2010年七八月份,路广明把林建民领到哈尔滨我们公司,路广明介绍林建民是某领导人秘书徐某某中办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还说林建民的姨夫是中央政治局的常委,当时我朋友哈尔滨泰华房地产公司的杨某也在场。介绍认识之后,我和路广明、林建民还有杨某一起开车去的牡丹江看地下工程的项目,当时林建民还装模作样地拿手机拍照,说是拿回去给领导看,当谈到先期费用时,杨某说先给他们拿20万,林建民说不够,至少得50万,杨某说可以,但得以物抵押,路广明就拿了一幅字,并把他2004年购买的东方奇瑞轿车抵押给我们公司,由路广明出具借条。2010年9月18日,我在外地出差时接到林建民给我打的电话,他说浙江义乌地下商城立项手续联系妥了,需要手续费60万元,要我马上汇到他的账户上。我给我的朋友张某某打电话让按照林建民提供的账号汇款60万。此后,林建民陆续给我打电话、发短信称要这费用和那费用的,让我一次次地给他打款,每次就是说人防地下商业工程立项手续马上办好了,批件马上下来,得给北京的任某某拿钱,我就给林建民汇钱了,他还说在陕西省西安市、福建省福州市也给我联系了地下商城开发工程。我没有给路广明汇过款,就是通过路广明给林建民一开始拿经费50万元,欠条是路广明打的,此后路广明向我要过钱,但是我没给。从2010年9月18日第一次汇款60万开始,到2011年5月17日最后一次汇款310万元止,人防地下商业工程立项报告迟迟没有批复下来。后来我就联系不上林建民了,他手机号也换了。2012年1月8日,我通过很多人在北京找到了林建民,他说事情办不成了,我对他说把我汇给他的1120万元退回来,当时林建民说没有钱,把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的一处楼房卖掉后给我钱,并签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钱没还我之前,先把这栋楼抵押给我,他当时还给我留下了他的身份证号码210401196211014201。事后我到北京海淀区相关部门去查,结果林建民提供给我的身份证号是假的,抵押的那栋房产也不是林建民的,我才知道被林建民彻底欺骗了。我在第一次报案时漏掉一个情节,就是我于2010年10月份和张某某在海南时,林建民给我打电话说义乌市地下商业街开发立项事办妥了,让我马上去杭州研究有关事宜。我就和张某某乘机飞往杭州,在杭州西湖金座大酒店见的面,林建民说事情已经准了,你就放心好了,同时还说天津、福州、杭州、西安地下商业街立项工程他正在联系着,保准没问题。我和张某某在杭州待了几天后也没看到有关资料,事情也没什么进展,林建民说你们先回去吧,我和张某某买好回哈尔滨的机票,在杭州候机大厅时,林建民给我打电话让我马上把机票退了,说北京的人当天晚上就到杭州,之后我就把机票退了回到杭州金座大酒店,当天晚上也没见到北京来人,当时他还让我买了燕窝、软中华烟、虫草等贵重物品,我在杭州待了三天也没见到北京来人。林建民曾和我说他找的是前国务院领导杜某甲,还有某领导人的秘书给协调的,林建民所说的北京来人了,指的就是这些人。我给路广明出具的那份承诺书(委托路广明、田某某办理杭州市地下人防商业工程批准手续)是在被林建民、路广明骗走1千多万元之后。我见他俩答应我的工程项目迟迟没有结果,我就开始找路广明、林建民要钱,但始终也没要回来一分钱。有一天路广明来到我公司,说事情林建民办不了,但是杭州市的地下人防工程他可以接着给我办,前提条件是让我给他写承诺书,承诺如果杭州的工程办妥了,把答应他的好处按照承诺兑现给他。我说写承诺书可以,但是从现在开始我不会拿一分钱出来,路广明说可以,就这样我就给他写了这份承诺书。当时路广明没有对我说林建民是什么原因办不了,至于路广明自己有没有办理杭州地下工程的实力,我不知道。我是通过路广明认识的林建民,如果不是路广明向我介绍说林建民是某领导人秘书的办公室主任,我不能如此相信林建民,给他拿那么多钱让他办事。路广明后来找我说林建民答应的事情办不了的时候,他还对我说林建民的姨夫是政治局常委呢,所以我认为是路广明和林建民一起诈骗我的钱。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一个叫路广明的朋友和一个叫林建民的哥们来到尚志,让我去陪一下。路广明在饭桌上说林建民路子非常广,北京中央都有他的人,说是能搞到很多省会地下商业街的立项手续,就这么我认识的林建民。2010年9月份,我接到在外地出差的王某某给我打的电话,王某某说林建民在浙江义乌联系的地下商业街工程开发有眉目了,需要立项费,让我在家马上给林建民汇去,当天我就给林建民汇去了60万元。2010年10月份,我和王某某在海南时,林建民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浙江义乌地下商业街开发工程事宜办妥了,让王某某马上到杭州,之后,我和王某某一起乘机到的杭州,林建民告诉王某某说工程事宜已经办妥了,等立项手续拿到手我们就可以开工了,林建民还说天津、西安、福州地下商业街立项工程他正在联系。我和王某某在杭州待了几天之后,也没看到工程立项手续,事情也没什么进展,我和王某某一商量先回家等信吧。林建民说“那你们就先回去吧”。等我和王某某买机票在候机厅等飞机时,林建民突然给王某某打电话说北京来人了,今天晚上就到杭州,叫王某某别走。王某某把机票退了,我自己乘机飞回了哈尔滨,几天之后,王某某也回来了。我问王某某见到北京来人了吗,王某某说没见着。我知道林建民从王某某那里要去了有1100多万元。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和王某某是生意上的伙伴,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他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他是股东之一。我公司2009年搬来哈尔滨之后,王某某认识的一个叫路广明的人经常来我公司。一次,路广明拿了一张照片炫耀说,他结识一个中央领导的儿子非常有实权能办大事,路广明指着照片上的一个人说有什么事只要找他都能办成。我事后知道他说的这个人叫任某某。2010年六七月份,路广明把一个叫林建民的人介绍给我们,说林建民跟任某某是朋友,路子也非常广,有办事能力,能搞到义乌、杭州、天津等地人防开发项目审批手续。路广明说林建民是中办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中办公司是某领导人的秘书徐某某开办的公司,林建民在这个公司兼办公室主任,林建民的姨夫是中央政治局常委。我们公司以上工程就是由这个林建民联系办的,结果至今也没联系成功,被骗了1120万元。5.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爷爷曾是故宫博物馆的领导,我朋友杜某乙的父亲是杜某甲,离休前在国务院任职,曾经是我爷爷的学生。我和杜某乙是从小的朋友。2010年六七月份,我通过朋友认识的林建民,林建民说他有个东北朋友是搞地下工程的,问我能不能在杭州、义乌帮忙搞一搞,我就说试试看。我找杜某乙说了,同时我还说有人出钱,机票、住宿什么都不用管,就算出去旅游。就这样我就邀请杜某乙去浙江的杭州、义乌走一趟。杜某乙让秘书给浙江省政府接待办打的电话,并让派车到机场接我们。我和林建民、杜某乙到机场有人接我们,给我们安排住处。杜某乙究竟和浙江省政府办的人怎么说的,以及谈没谈工程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几天后,我问杜某乙联系工程的事怎么样了,杜某乙说很难办,最后答复我说办不了。我和杜某乙就去过一次杭州和义乌。此后,林建民又单独约我去杭州和义乌一次,就说谈工程的事,并让我见搞工程的王总,还有一个路广明,还有忘记名字的两个人。我和杜某乙介入也就两三个月,林建民单独约我去杭州那次以后,没有催问过这件事,我和杜某乙就再也没管过这件事。林建民隔三差五给我送几条软包中华烟,前后总计大约有三十条的样子。王总在杭州给买过燕窝、冬虫夏草、软包中华烟,这些东西我收下了,但是没有任何人给过我现金。6.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夏,任某某邀请我去杭州、义乌玩,当时去的还有一个姓林的,是他买的机票,就我们三人去玩的,来去三天时间,这次去就是玩,什么也没办。我不认识王某某这个人,在杭州、义乌没有见到这个人,就连姓林的我都没有跟他说过话,就见的那一次面,没有说过办地下工程的事,我办不了,因为我爸在世时向来不给别人办事,是个非常认真的革命老干部。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浙江省政府接待办工作,我认识杜某甲和他女儿杜某乙。由于工作关系,多年前杜某甲退休后,领着他女儿杜某乙来杭州玩,我亲自领着和安排他老人家吃住的。2010年的七八月份,杜某乙突然给我打电话,说她到杭州来,让我给安排一下。因我当时在外地,就给杭州西湖的大华酒店打电话,让他们接待安排,所以这次连杜某乙面都没有见着。他们在杭州玩了两天就回北京了。杜某乙就说来了两个人,但没有说和谁来的。杜某乙没有单独联系让我帮忙联系杭州人防地下工程等事宜,也没有向我递交过地下工程开发的有关审批资料,我也没有听说过这件事情。8.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曾赠送给路广明书法巨幅大作,面积丈八的一幅。这幅书法是2008年5月份,在北京武警大厦现场给路广明制作的,关于这幅书法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估算,因为路广明是我多年的小兄弟,我是赠送给路广明的,而且可以说是纪念品。9.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林建民2011年8月份认识同居至今。在近一个月当中,林建民总是打完电话后马上关机,把电池拿掉,手机卡反安,平常手机始终关机。今年5月18日,林建民急匆匆地退掉了北京市如家酒店的房间,让我出去找朋友租房,而且不让用我和他的身份证,而是用我朋友的身份证登记,说因欠别人的钱,警察要抓他。我找我的朋友肖某某,并用她的身份证租的北京朝阳区双桥北海明珠C座812室的房子。1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林建民自2010年5月份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在一起同居了,后来我们商量正式结婚,我提的条件是在北京购买一栋房子,林建民答应了。我联系看好了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1号楼306A这栋房子,就给林建民打电话,林建民说他在杭州,说我看好就把合同签了吧。第二天林建民给我卡上汇了20万元钱,让我把合同签了并把定金交上,之后我通过北京市我爱我家房屋中介,联系到这栋房子的主人刘某某把合同签了,付给刘某某1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一个月内房款全部交齐,否则要付房子全款20%的违约金。房主刘某某天天打电话催我们交余下的房款,我就催林建民,后经我们双方约定在一个工商行取钱付房款,等了一天,林建民也没能取出钱了,当天就把我和林建民去时带的80万元现金,还有林建民卡上的20万计100万先交给了房主刘某某,余下的款让刘某某再缓几天,刘某某同意了。结果又过了很长时间,林建民也没整到这笔房款,刘某某就按合同规定让林建民付房款20%的违约金,我们算了一下违约金已经高达120余万元,林建民说要付违约金也是我付,因合同是我签的,我就和林建民吵了起来,后来在我爱我家房屋中介公司调解下,原来由我签订的购房合同现变更到林建民名下,因为这个原因,我和林建民就分手了。后经朋友劝合。我们和好了,林建民给我卡上汇了50万元钱,说是买房子就付房款,不买房子你就先花着,没想到林建民经常赌博,今天一万,明天三万,陆续都让林建民要回去了,他往我卡上就汇过这两次钱。11.公安机关提取的《银行汇款凭证》证实:王某某向林建民汇款金额总计790.7万元。其中2010年9月18日汇60万元;10月18日汇28万元;11月1日汇40万元;11月14日汇50万元;11月22日汇60万元;12月4日汇70万元;2011年1月4日汇52万元;1月5日汇12.7万元;1月15日汇60万元;2月15日汇10万元;2月17日汇5万元;3月13日汇30万元;5月12日汇3万元;5月17日汇310万元。12.公安机关提取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交易记录》及《银行记账凭证》证实:路广明收到林建民192万元,路广明汇给林建民75万元,路广明收到王某某50万元。其中,2010年7月8日收王某某50万元;8月7日汇林建民43万元;2011年1年15日收林建民15万元;3月16日收林建民2万元;3月21日收林建民3万元;5月18日收林建民165万元;5月23日汇林建民20万元;2012年1月17日收林建民7万元;1月21日汇林建民10万元;1月26日汇林建民2万元。13.公安机关提取的林建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交易记录》及《银行记账凭证》证实:林建民收到王某某汇款人民币790.7万元。14.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处提取的《借条》证实:林建民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15.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处提取的《还款承诺书》证实:林建民承诺于2012年1月17日前退还王某某人民币500万元,余款620万元于2012年3月15日前还清。如还不上,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1号楼306A房产抵偿给王某某。16.公安机关提取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证实:王某甲通过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1号楼306A房产。17.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在王某某处提取路广明出具的抵押借据1份,内容为路广明以奇瑞轿车及汪某某丈八字画为抵押,向杨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办理西安市地下商业街开发。18.公安机关提取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数据查无的函》证实:汪某某《国礼书画家聘任证书》《中国国礼特供艺术家润格证书》的出具单位中国亚太经济合作中心、中国国礼研究与推荐编委会,经查在企业数据库中没有记录信息。19.尚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维持尚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的函》证实:涉案的汪某某书画作品一幅,规格为长496厘米,宽192厘米,以2015年5月为基准日,鉴定总额为人民币1500元。20.尚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奇瑞轿车价格为人民币51800元。21.辩护人提交的路广明向田某某汇款83万元的汇款凭证,王某某出具的内容为委托路广明、田某某办理杭州地下商业工程手续的承诺书。22.田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财产查询信息。23.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8日,尚志市公安局侦查员根据路广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汇款凭证,通过银行查询到田某某身份信息,在田某某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双井社区)派出所民警及当地社区工作人员协助下,侦查员与田某某取得了电话联系,田某某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的当面调查询问。双方通话中,田某某对与路广明之间的83万元汇款原因、用途及此款现由谁占有,田某某均不予明确答复。2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二中刑初字第1451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通知书》证实:1998年3月3日,被告人林建民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林建民、路广明的身源信息。26.上诉人路广明的供述证实:我三年前在北京认识的杨某和王某某,王某某和林建民是我介绍认识的。我是在北京通过中石油的王总认识的林建民,听说林建民是某领导人秘书徐某某在中办的一个公司任办公室主任,徐某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结识王某某之后,知道王某某是搞地下人防工程开发的,我就和北京各个方面的朋友其中包括林建民联系,有没有能搞到地下人防工程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的,经过几次电话沟通,林建民和我说能搞到人防工程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我就介绍林建民和王某某、杨某认识了,我当时介绍说林建民是某领导人的秘书徐某某在中办的一个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这个中办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徐某某。我和王某某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拿我一台车(东方奇瑞轿车,2004年产)还有一张价值1000多万元的字画(一丈八长)做抵押,给我拿先期费用50万元。我收到此款后给林建民43万元,我个人留了7万元。此后,我就关注林建民承揽人防地下工程的审批进展情况,但是始终没有结果。一个半月以后,杨某、王某某和林建民就直接联系了。我和林建民钱款往来大约有100万元,实际我占有二三十万元。因为通过我,林建民认识的王某某,并且有了人防地下工程项目的合作,我个人认为这是我应得的钱。今年三四月份,我和林建民通话时,林建民和我说王某某有可能向公安机关报案了,之后林建民就联系我,我联系不上林建民,因为林建民总换电话号,给我打一次电话换一个电话号,时间也不固定。林建民打电话和我说钱不够,让我继续找王某某要钱,王某某不给。林建民向施某某的借款是经过我担保的,林建民第一次向施某某借款时我在场,林建民说要办公司,让施某某入股。我介绍林建民很有能力也让施某某参与,施某某没有入股,林建民又说急需用钱向施某某借款,我就向施某某保证可以借款给林建民,施某某就借了林建民5万元,这以后林建民向施某某借钱,施某某都给我打电话,问我借他行不行,我都说行,林建民向施某某共借了80多万元,后来施某某委托我把钱要回来,所以我向林建民要钱还给施某某,就这样产生了往来100余万元。林建民最多一次给我汇了165万元,其中有80万元是还施某某的,我没有直接还给施某某,是因为之前施某某跟我说过钱要回来之后放我这儿先用着,后来我把这80万元汇给田某某的时候没征求施某某的意见。林建民给王某某办理义乌人防工程一直没有结果,我跟王某某说杭州人防工程的相关手续我也能办,王某某说要能办成就给我三千万承办费。这样从2011年3月份开始,我就联系田某某张罗办理杭州的事情,田某某的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我不知道,只知道他是北京人,后来田某某提出让王某某出一个书面承诺,防止事情办好了他不认账,这样我就找到王某某给我出了份承诺书。我给田某某共汇了83万元,我相信田某某有能力协调关系来办杭州人防工程。我之前我不了解林建民这个人,也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我当时认为林建民很有能力,林建民对我说他的姨夫曾是政治局委员,我和杨某、王某某闲聊时提起过。27.被告人林建民的供述证实:2010年五六月份,我和一个台湾的大姐吃饭的时候认识的路广明,当时介绍我是中办公司主任。路广明和我说他有个朋友是搞地下人防工程的,问我有没有路子帮忙在其他省会城市搞这个项目的开发。过了一段时间后,我把这个事和我的朋友任某某说了,任某某说他找人问问。2010年七八月份,我在哈尔滨通过路广明认识了王某某,我对王某某说能承揽到杭州、义乌、天津的人防地下工程。当时路广明把我介绍给王某某时说我是北京的林主任,其实,我什么单位主任也不是,是路广明说我姨夫是中央政治局常委。运作这件事当中,我跟王某某的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谈费用问题,杨某说一是先拿前期费用20万,并给工程总额股份的20%;二是或者一次性给500万,或者1000万好处费。我采用了第一种意见,我说20万不够,最低得50万。然后我听说用路广明在哈尔滨的房产做抵押先期给路广明拿了50万,路广明接到这50万后给我43万元。大约过了二个月之后,我在义乌给王某某打电话,说人防工程联系差不多了,但得需要钱打点一下,就这样第一笔钱我向王某某要了六十万元,此后,我又向王某某称联系了杭州、天津等人防工程需要钱,就这样到2011年5月份左右,我陆续向王某某要人民币近1000万左右,其中向王某某借了100万元钱。我是找任某某、杜某乙帮着跑审批的,给任某某买礼品大约花了几十万。路广明在我这要最低也有200万左右,我向王某某要的最后一笔款310万后,第二天路广明就打电话要去165万。因杭州地下人防工程审批不好办,我就找路广明问他杭州有没有人帮忙办一下,路广明说可以找一找,就这样路广明在我这要去的165万。为了办理审批手续,我和任某某、杜某乙专程去了浙江的义乌,杜某乙被义乌的领导接待了,怎么商谈的我不清楚,杜某乙向我传达说,接待我的是义乌市政府周主任,这件事不太好办,我们当时就把王某某开发的地下人防商城的有关资料留给他们了,我们三人就回北京了。我经常找任某某抓紧落实义乌的工程项目,任某某说不行这回让杜某乙的父亲亲自出面,事后任某某和我说,他找了老爷子,老爷子表态说这项工程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找没找我也不知道,我只单线和任某某联系,这边我联系的工程业务,那边我就给王某某频频发信息,并让王某某给我陆续打款。由于杭州、义乌工程迟迟没有消息,我就催任某某。在联系杭州、义乌人防地下工程同时,王某某和杨某问天津能不能找人也把这个工程拿下来,我又对任某某说了,任某某从天津回来后对我说把材料报上去了,等消息吧,说老爷子(杜某甲)和天津熊副市长说了。从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1日最后一笔款,计八个月左右时间向王某某要了1000多万。因通过路广明认识了王某某,我给路广明大约200万左右,通过任某某认识了杜某乙,给任某某大约300万左右,任某某给没给杜某乙我也不清楚。还被我的女朋友王某甲骗去大约80多万元,买北京海淀区紫竹路81号院1号楼306A一处205.98平方米房产,交了定金100万元。我确实在施某某处借过80万元,没有归还给施某某本人,但是我已经还给路广明了。本院认为,上诉人路广明伙同被告人林建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林建民、路广明以林建民具有特定身份和办事能力,能帮助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骗取被害人信任;路广明用实际价值较低的物品抵押,以借款作为工程办理先期费用为名骗得被害人钱款后,与林建民共同占有;林建民隐瞒其没有能力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的事实,多次以需要办事费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路广明在明知林建民不能为被害人办理工程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林建民处索要骗得的钱款,分得非法利益。路广明与林建民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路广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及占有被害人钱款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路广明所提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相同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林建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指定辩护人所提其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孟莹代理审判员  陈文萍代理审判员  王增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