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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尚彦涛与常建立买卖合同纠纷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彦涛,常建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271民初1374号原告尚彦涛。被告常建立。原告尚彦涛诉被告常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由代理审判员李莉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尚彦涛、被告常建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彦涛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00元。被告常建立辩称,欠款属实,但其现在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被告常建立向原告尚彦涛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铝合金门款2900元,2016年3月4日前还清。该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及金额且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原告的诉请,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建立偿还原告尚彦涛欠款2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20日之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