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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xx诉田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田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82民初60号原告:陈xx,女,1980年6月18日生。被告:田xx,男,1977年8月18日生。原告陈xx诉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12月21日举行婚礼仪式,同居生活。2001年7月30日生女儿田xx1,2002年7月12日补办了结婚证,由于结婚时年龄小,在对被告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后发现被告根本没有责任心时已有了孩子,为了孩子只好忍耐,期望有一天被告能主动承担起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而我的期盼一次次变为失望。我与被告去过民政局,也去过法院,被告每次都承诺一定痛改前非,我总是心太软容易轻信他便一次次给被告机会,2015年正月被告又一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伤透了心,领着孩子离家出走至今。被告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我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诉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田xx1由原告监护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4份)。留存均为复印件。被告田xx未到庭、未做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霍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1年7月30日生女儿田xx1。庭审时原告称:1999年12月21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7月12日补办结婚证,被告没有责任心,2014年年初分居,连续分居两年以上,感情破裂,被告有家庭暴力,坚决要求离婚。孩子从小一直跟随我,现女儿上初中,女儿上学各项费用每月需2000多元,包括吃、住、补习费、生活费、艺考费用等,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其他的诉状上已说清楚。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态度坚决,且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认为与被告的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田xx1从生下就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加之被告未到庭,对原告要求继续抚养田xx1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自判决书生效后每月酌情支付田xx1抚养费400元为宜,被告对田xx1有探望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陈xx与被告田xx离婚。2、婚生女田xx1由原告陈xx抚养,随陈xx生活,被告田xx每月月底前支付田xx1抚养费400元。田xx对田xx1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xx与被告田xx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 韩 梅审 判 员 :郝智勇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