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和执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和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71年7月出生,无业,住和县。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和人民医院职工,住和县。本院在执行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和民一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俊审 判 员  魏义仓代理审判员  高 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