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杭飞龙,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育贤路口)。法定代表人张峰。原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10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888224元,及该款中1103400元自2012年11月26日起、679114.80元自2013年5月16日起、105709.20元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未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申请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前系筹建状态,尚未正式投入运营,故无经营收入。被执行人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其公司内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市国用2007字第11612号)及相应地上建筑物已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且已抵押给了相应的抵押权人,现正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统一处置,本案已发函该院要求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6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