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照连与大连集才人力资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照连,大连集才人力资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003号原告孙照连,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马建华,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集才人力资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郑丽。被告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文敬。原告孙照连与被告大连集才人力资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原告诉称,原告自2013年7月14日到被告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有限公司做夜警工作,干5天休1天,基本工资1300元/月由其直接发放,该公司为规避给原告缴纳保险,在原告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让原告与被告大连集才人力资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退休人员劳动协议书,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8月3日,大连集才人力资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无故辞退原告,原告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天天上班不休,二被告未给付加班费,未安排原告带薪休假,原告对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不字(2016)第3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二被告连带给付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793.1元;3、二被告连带给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3586元;4、二被告连带给付2015年8月拖欠的工资179.31元。经查,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你诉被申请人大连集才人力资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有限公司一案,因被申请人注册在沙河口区工商局,本案不属于本委管辖”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大劳人仲不字(2016)第3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的规定,经审查,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确无管辖权,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照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1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萍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