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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284号原告陈某,住望都县。被告赵某,住望都县。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向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