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正安县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183号原告正安县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正安县北门汪家田。经营者吴明,男,生于1969年6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北楼5号,组织机构代码76227797-0。法定代表人万正柏。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安县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安县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晓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