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斌与李洪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李洪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杨斌,男,汉族,1961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被执行人李洪广,男,汉族,1969年7月5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以(2016)川1302执130号受理该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进行查找,因查封物设置抵押暂无法处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杨斌申请执行李洪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2200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22000元。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永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金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