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安治国与铁岭市水泥纸袋厂破产管理人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治国,铁岭市水泥纸袋厂破产管理人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205号原告:安治国,男,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繁荣路铜钟巷繁荣小区3号楼1单元302室。被告:铁岭市水泥纸袋厂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负责人:张静海,系该厂厂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金百彦,系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治国与被告铁岭市水泥纸袋厂破产管理人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经自行和解,原告据此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永光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