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贾鹏与郭向阳、惠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鹏,郭向阳,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贾鹏,男,1984年5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向阳,男,33岁,汉族。被执行人惠鑫,男,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惠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13500元(月利率1.5%,从2014年10月10日起算至2016年3月28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105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郭向阳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贾鹏与被执行人惠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由被执行人惠鑫从工资中每月偿付(惠鑫的工资卡由申请人贾鹏管理),直至付完为止,总计应付款数为60000元。二、本案的其他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贾鹏自愿放弃追要。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1050元由被执行人惠鑫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