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3民初15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和委托代理人金淑英及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个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15年10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经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未能和好,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育,婚生儿子由被告抚育,个人财产归己取走。被告张某甲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婚生2个孩子由自己抚育,原告给付50万元作为雇佣人照顾孩子的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5年农历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1月8日在被告家中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1月6日生长女张某丙,于2010年4月10日生儿子张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2015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刘某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依法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双方仍未能和好。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债务,被告处没有自己的个人物品,被告张某甲对此无异议。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起诉离婚后,虽经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刘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后生育2个小孩,双方均表示自己抚养女儿,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女孩张某丙由被告抚育为宜,男孩张某乙由原告抚育为宜,抚育费各自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丙由被告张某甲抚育,婚生男孩张某乙由原告刘某抚育,抚育费各自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王冠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