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王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王敬,郝玉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执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A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凯凯,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敬,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郝玉玺,男,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敬、郝玉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6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敬、郝玉玺的住所地在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661号裁决书由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记坡执行员 刘喜运执行员 唐福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文亮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