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市成功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成功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448号原告: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明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成,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法制室职工。委托代理人:杜国茂,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成功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成功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阜阳市成功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惠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