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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季必丽与邢晓娇、邢愉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必丽,邢晓娇,邢愉然,滁州市琅琊山度假村,邢舒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975号原告:季必丽,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邢晓娇,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邢愉然,女,200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生,住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理人:吕某,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系邢愉然母亲。被告:滁州市琅琊山度假村,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山深秀湖畔,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邢晓娇,该公司经理。上述三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舒博,男,201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法定代理人:吉某,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系邢舒博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必丽与被告邢晓娇、邢愉然、邢舒博、滁州市琅琊山度假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季必丽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必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季必丽负担。审 判 长  王梦丽人民陪审员  单标霞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