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714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佩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