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范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民初1001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吕文兴,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被告:王某甲。原告范某为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美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文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不到几天就定婚,定婚不久原告即跟随被告到长春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对原告极不尊重。原告在长春生活期间,被告动不动就殴打原告,原告想逃离,因没有一分钱,寸步难行。被告用长棒对原告进行暴打,逼迫原告将自己���有的银行卡交出。被告家庭对原告极不尊重,原告在被告家没有任何地位,不仅被告要殴打原告,被告母亲也打了原告一巴掌,并用衣架打过原告,且威胁原告不准将被打的事情告诉原告父母。被告父亲几次规劝被告,被告非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地殴打原告。2016年1月1日,被告又为琐事问题用拳头打原告头部等,当场原告被打昏迷,至今头部仍有疼痛。原告在此过程中,几次想不开寻短见。春节回娘家后,原告不愿再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带人准备将原告强行抢走,原告母亲只好报警。被告家庭暴力等致使原、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双方已无法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王某甲书面答辩称:答辩人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答辩人根本不存在对原告的家庭暴力问题。婚生女儿王某乙必须归答辩人抚养。答辩人认为,夫妻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难免,双方本应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而不应动不动就谈离婚,故请给予答辩人与原告和好的机会,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标准。原告范某与被告王某甲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有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离婚,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想教育子女之责,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美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凌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