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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玉东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刑初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东(曾用名刘海军),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某新,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东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东及其辩护人李某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19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刘玉东与张家文(外号“伍娃子”,已判决)、李兴和(外号“何日白”,已判决)商量抢劫,之后,三人将被害人林某均骗上张家文驾驶的面包车,然后从其身上搜到人民币130元、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被告人刘玉东和李兴和用拳脚和钢管殴打林某均,逼问银行卡密码。张家文又打电话让刘兴华(外号“光明仔”,已判刑)在观澜汽车站上车后,被告人刘玉东、李兴和、刘兴华继续殴打被害人林某均。林福东说不知道密码后,被告人刘玉东、李兴和、刘兴华三人又轮番殴打林某均。在途中,刘玉东下车购买了一卷封口胶纸,刘兴华用胶纸将被害人林某均的手捆绑住。当车行至东莞市塘厦镇××水库荔树园小路旁,被告人刘玉东与李兴和、刘兴华把被害人林某均抬下车,抛弃在路旁后驾车逃走。当日12时许被害人林某均被群众发现报警,经东莞塘厦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均系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四肢致深层肌肉广泛出血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及被告人本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玉东承认控罪,但辩称事前没有与同案犯预谋抢劫,犯罪工具胶带纸不是其购买的,其没有殴打被害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本案中没有提取到致被害人死亡的钝器,无法证明刘玉东拿钢管殴打被害人林某均。第二,在刘玉东等人离开时被害人还存活,不能排除有他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情加重的可能。第三,事发当天刘玉东等人本打算以丢弃钱包的方式诈骗钱财,刘玉东当时作为丢钱包骗钱的谈判诱饵,其目的就是为了诈骗钱财。第四,被告人刘玉东系从犯,同案犯刘兴华证实了整个事情由张家文负责指挥、策划,平时也是由张家文说了算,刘玉东到深圳后无工作,一直是由叔父张家文负责吃住,丢钱包也是受张家文指挥,无论从何种角度讲刘玉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第五,被告人刘玉东系初犯、偶犯,被抓获后一直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六,被告人刘玉东家中经济困难,有父母和女儿需要照顾,希望法庭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9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刘玉东与张家文(外号“伍娃子”,已判决)、李兴和(外号“何日白”,已判决)三人从深圳市原宝安区观澜街道办××村出发,由张家文驾驶粤B/8L***微型面包车,伺机作案。当日上午8时许行至石岩路段时,上述三人发现被害人林某均在石岩工商银行附近候车,被告人刘玉东下车与林某均搭讪,李兴和假装掉了钱包,刘玉东捡起钱包后示意要与林某均分钱,将林某均骗上张家文驾驶的面包车,李兴和随即上车,被告人刘玉东从被害人身上搜到人民币130元、一张银行卡和一部手机。因被害人说出的银行卡密码不正确,被告人刘玉东等人取款不成后又返回车上,用拳脚和钢管殴打林某均,逼问银行卡密码。张家文又打电话让刘兴华(外号“光明仔”,已判刑)从观澜汽车站上车,与被告人刘玉东、李兴和继续控制和殴打被害人。在此期间,被告人刘玉东等人还用被害人的手机卡打电话给其妹妹逼问银行卡密码,未果,即下车购买了一卷封口胶纸,刘兴华用胶纸将被害人捆绑住,后由刘兴华换张家文开车,张家文到后排继续殴打林某均。当车行至东莞市塘厦镇××水库荔树园小路时,被告人刘玉东等人把被害人抬下车抛弃在路边,并驾车逃走。当日12时许,被害人被群众发现报警,经东莞塘厦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均系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四肢致深层肌肉广泛出血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蓝某日的证言:2006年7月19日8时左右,林某均的妹妹接到一通电话,哥哥林某均向她要农业银行卡的密码,她没给,然后,一个陌生人接过电话向她继续要密码,她还是没给,对方就挂了电话。林某均的妹妹怀疑她哥回家时被人抓走了,就叫我们帮忙找她哥哥。10点30分的时候,我们有个工友打林某均的手机,一个陌生人要银行卡密码,那个人说不给密码就要打死林某均,我们就报警了。2、证人陈某和的证言:2006年7月19日早上11时,我在荔枝场附近发现有一名男子被丢在路边,手被一条白色尼龙带绑住的,头也被衣服包住的,于是我就报警了。3、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石鼓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6年7月19日早上11时,石鼓治安联防队接群众陈某和报称发现一男子躺在泥路边,遂派警到达现场,发现被害人呼吸微弱,头部发紫并被一件衣服包住,眼部外加透明封口胶捆绑,双手被透明封口胶捆绑,并发肿发紫。民警将封口胶解开后拔打“120”救护车到现场抢救。4、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刑警队出具的提取说明及照片:证实2006年7月19日早上11时,该队在上述发现被害人的现场(石鼓社区××水库一条泥路边)提取到两条透明封口胶、一个蓝色的旅行袋等物品。5、深圳市公安局石岩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06年7月20日下午14时许,该所民警在平湖抓获罪犯张家文,并当场缴获犯罪工具面包车一辆。6、抓获经过:证实根据罪犯张家文、李兴和、刘兴华的供述,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玉东办理网上追逃手续。2015年7月7日,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民警在西安市北大街××自助涮烤店抓获被告人刘玉东。7、同案犯张家文的供述:2006年7月19日上午5时20分许,我开车到××市场把刘海军和李兴和接上车后,就开着车到处找目标骗钱。在石岩路段一公交车站发现一名男子,刘海军(刘玉东)上去跟该男子搭讪,然后李兴和假装在他们身边经过并掉下一个钱包,刘海军捡起李兴和掉下的钱包后说要与该男子分钱。然后我开车过去骗他上车。后来李兴和也上了车,就逼问事主是否捡了他的钱包,事主说没有,李兴和就搜他的身,从他身上搜到一百三十元、一部电话和一张银行卡。然后李兴和和刘海军就逼他说密码,由我拿着卡到信用社左边的柜员机上去查询,结果密码错误。然后李兴和和刘海军就开始殴打事主,逼问他银行卡的密码,后又打电话给事主的妹妹问密码,他妹妹不肯告诉他。到龙华后,刘海军告诉我刘兴华的电话,我就打电话给刘兴华,叫他在观澜汽车站那等我们,接到刘兴华后,我们又开车往牛湖方向走,在观澜××市场附近,刘海军就下车在一家五金店内买了一卷封箱胶上来。然后刘兴华就用封箱胶把事主的双手绑起来,用我车上放着的螺丝套筒打事主的脚,他们三个都有打,主要是刘海军打。后在石鼓水库,他们三人把事主抬下车,抛在去水库的公路上。其能辨认出同案被告人刘玉东、李兴和、刘兴华。8、同案犯李兴和的供述:2006年7月19日上午五点多,我接到老乡刘海军的电话,叫我去做丢钱包骗钱的生意,于是我答应他了,并约好在××市场路口等,到了上午6点多钟,刘海军和张家文就开了一辆银灰色微型面包车来接我。到石岩镇的马路边停下,我跟着刘海军下车,刘海军指着站在路边一个男子,示意要去骗他。于是我走过那个男子跟前将钱包故意掉在地上,然后继续往前走二十来米停下来,这时,刘海军捡起我掉的钱包,对那男子说要平分钱之类的话,后刘海军示意叫张家文开车过来,刘海军及那名男子上车后,我跟着上了车,我假装找钱包,问刘海军及那男子有没有见过我的钱包,我说钱包内有好几千块钱,他们说没有,我就故意叫刘海军和那名男子身上有无钱,拿出来对一下数目,那男子说自己身上没钱,有一张银行卡,并说出了密码,张家文开车到一柜员机处,下车去查询,然后回来说密码是错误的。刘海军就开始打那个男子,逼他说密码,并叫我帮忙,将那男子按倒在车后排位置,我也打那个男子耳光,刘海军在车上拿出一个两截棍殴打那男子,我也用那棍子打了那男子,他始终没说密码。张家文找“光明仔”过来帮忙,当时我们在××汽车站附近接“光明仔”,他上车后,就打那男子,逼问密码。那男子说他妹妹知道密码,“光明仔”就给他妹妹打电话,结果他妹妹说不知道密码,张家文就让“光明仔”开车,他到后排继续拿两截棍殴打那男子的脚。刘海军用那男子自己的白衣绑住了那男子的脚。后来到一水库旁,把那男子扔下车跑了。其能辨认出同案被告人刘玉东、张家文、李兴和。9、同案犯刘兴华的供述:2006年7月19日早上9点钟左右,张家文打电话给我,说他们搞了一名男子,他不肯说出银行卡密码,他们人手不够,要我过到观澜汽车站转盘处帮忙开车,等会他们去银行取钱,取到后分我一份。我听后就同意了,我到观澜汽车站转盘的时候,看到张家文开的灰色面包车已经停在那里了,我走近车看到车上有四个人,张家文在开车,“胖子”、“平头”两人坐在车子的最后一排座位,车厢地上躺有一名男子。张家文叫我把车开到东莞那边去,张家文坐到后面,就开始问那名男子银行卡的密码,开始那男子不说,张家文他们三人就对那男子拳打脚踢,后来那男子说他妹妹知道密码,“平头”就把男子的手机卡拆下来装在自己手机上给男子的妹妹打电话要密码,那男子的妹妹没有说,于是张家文他们三人又对那男子拳打脚踢,还用棍子敲打那男子的脚。到了中午12时许,我们实在问不出密码,而且那男子被打得很伤,于是“平头”就用那男子包里的白衬衫将他脚绑住,用黑色衣服把他头蒙住,然后把他扔在东莞市塘厦镇××水库的马路边。我知道张家文要抢劫,以前听张家文说过,他们会以故意“掉包”的方式掉一包假钱让人捡,然后把捡钱的人骗上车分钱,如果能骗到钱就骗,不能骗到的,或不肯说银行卡密码的就抢。我上车后还是张家文开车,我就过去逼事主说密码,我用铁棍打事主的脚,还用手和脚打了他,打的是他的腿脚部位。我上车约二十分钟,就跟张家文交换开车了。其能辨认出同案被告人刘玉东、张家文、李兴和。10、被告人刘玉东的供述:我的曾用名是刘海军。大约在八年前的一天晚上,我和“何日白”乘坐“伍娃子”的面包车,说好去以调包分钱的诈骗方式去骗点钱花,我们三个开着车寻找目标,我们看到一个男的走在路上,我和“何日白”先下车,当着那男的面,“何日白”就把钱包丢在地上,我就上前去把钱包捡起来,那男的问我捡到什么,我示意他不要说出来,并把他带到“伍娃子”的车上。“何日白”随后上了车,在车上我问那男的身上有多少钱,他说身上没钱,但银行卡内有三十多万,“伍娃子”说那个男的卡上有这么多钱不如直接抢了,我们就同意了。“伍娃子”又把刘光明叫过来,我们叫那男的说出密码,那男的说出密码后,我们到旁边柜员机试发现密码是假的,取不到钱,回到车上“何日白”和“刘光明”就开始打那个男的,将那男的打倒在下面,但还是没有说出密码,我们就把车开到一个有工厂的地方就将他扔下车了,后我们开车回到我们自己的地方。其能辨认出同案被告人张家文、李兴和、刘兴华。11、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刘玉东的身份,小时候家人叫刘玉东做刘海军。12、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案发时间段被害人的手机与其妹妹林某东通过电话。13、塘厦医院出车记录:证实该院派车抢救被害人的经过。14、东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被他人用钝器打伤四肢致深层肌肉广泛出血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发现被害人的现场情况。1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张家文、李兴和、刘兴华因本案已被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刘玉东与同案犯共同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积极参与犯罪,故其辩护人提出刘玉东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玉东归案后一直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另查,被告人刘玉东犯罪后虽潜逃多年,但未发现其有再犯罪的记录,存在可改造的可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7日起至2030年7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国儿审 判 员  张 冰代理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恩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