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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龚德洲诉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德洲,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900号原告龚德洲。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德洲诉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德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德洲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德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龚德洲负担。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国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