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郭鑫与姚佳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鑫,姚佳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财保49号申请人郭鑫,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姚佳浩,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郭鑫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姚佳浩所有的鲁A388**号车辆(保全价值1万元),并提供申请人郭鑫交纳的1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姚佳浩所有的鲁A388**号车辆。二、冻结申请人郭鑫交纳的1万元保证金。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