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金海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45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成路兴宁街108号。代表人王学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金海,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申请执行王金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金海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6124.4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46124.4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40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4038民事判决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繁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