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7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766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洛安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晓路,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2号楼A段—13D。法定代表人刘莹,总经理。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5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二、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理开支八千元;三、驳回杨晓路、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杨晓路、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已交纳),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权利人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询问,申请执行人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76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