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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小伟、王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小伟,王梅,靳洪刚,王二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初2867号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昌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文选,公司员工。被告许小伟。被告王梅。被告靳洪刚。被告王二桩。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小伟、王梅、靳洪刚、王二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