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秘如青与山东省宁阳县水利工程公司、李明旭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秘如青,山东省宁阳县水利工程公司,李明旭,高爱中,郑广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秘如青。委托代理人徐斌,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宁阳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金阳大街351号。法定代表人曹善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芳泉,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旭。委托代理人赵芳泉,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高爱中。原审第三人郑广月。上诉人秘如青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安广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郄延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