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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秘如青与山东省宁阳县水利工程公司、李明旭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秘如青,山东省宁阳县水利工程公司,李明旭,高爱中,郑广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秘如青。委托代理人徐斌,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宁阳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金阳大街351号。法定代表人曹善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芳泉,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旭。委托代理人赵芳泉,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高爱中。原审第三人郑广月。上诉人秘如青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安广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郄延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