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5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徐婷与无锡德尔汽车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婷,无锡德尔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318号原告徐婷。委托代理人吕洁琼,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德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湖东大道188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峥,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原告徐婷诉被告无锡德尔汽车有限公司(��下简称德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德尔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德尔公司的住所地为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婷的居住地为江阴,本案所涉合同尚未履行,且无约定管辖条款,本案应由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查明:德尔公司的住所地为无锡市××产业开发区,徐婷的居住地为江阴市。2016年3月28日,徐婷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德尔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费用合计21000元。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尚未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位于无锡市××产业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