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军华与被告东莞市奥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华,东莞市奥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332号原告曹军华。被告东莞市奥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猫店铺奥力科旗舰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赵林村委后面奥博力。法定代表人邹绍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与被告东莞市奥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军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审判员 曹庚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