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惠金罡诉芦娜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金罡,芦娜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620号原告:惠金罡,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被告:芦娜娜,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金罡诉被告芦娜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笑于2016年4月15日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芦娜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金罡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金罡撤回对被告芦娜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思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