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达启与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居委会、郝安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启,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居委会,郝安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王达启。委托代理人朱坚,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燕,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芳。委托代理人王圣佳。被告郝安峰。委托代理人刘永青,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海滨,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启与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居委会、被告郝安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达启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南王家上流社区居委会、被告郝安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11.5元,由原告王达启负担。审 判 长 程 程人民陪审员 仇志波人民陪审员 徐红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