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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良荣与姜水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荣,姜水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陈良荣。被执行人姜水菊。陈良荣与姜水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良荣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姜水菊为汪海军代偿借款本金165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水菊已与申请执行人陈良荣达成还款协议,且姜水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良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水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