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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与衡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衡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工业园区华烨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健,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钱俊。被执行人衡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白竹皂1号。法定代表人胡跃文。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与衡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熟支商初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衡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28563.3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18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1088元,由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负担275元,由衡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813元。因被执行人衡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熟支商初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志鑫审判员  徐 鑫审判员  甘国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