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许俊刚诉牛进军、牛志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俊刚,牛进军,牛志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864号原告许俊刚,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牛进军,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牛志文,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许俊刚诉牛进军、牛志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俊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牛进军、牛志文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侯伟花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X单元X号的私有制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牛进军、牛志文银行存款15万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