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石祖号、朱艳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祖号,朱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付正珠,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石祖号。被执行人朱艳玲,系石祖号之妻。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2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6)鄂0922执8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已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祖号在中国农业银行大悟城北支行的存款12200元。执行员 杨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