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邓永成与李德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成,李德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字第676号原告:邓永成,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1日。被告:李德明,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永成与被告李德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永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成撤回对被告李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永成负担。审判员 周高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彦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