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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8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岳xx诉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xx,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8民初111号原告岳xx,男。被告高xx,男。原告岳xx诉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x诉称,2015年2月21日,被告高xx向原告岳xx说自己在做生意,资金紧缺,想借钱周转,原告岳xx看在同一单位的同事情面上,借给被告高xx60000元整,双方约定月利息为900元,也就是按月利率1.5%计息,并按月结算利息。被告高xx借款后违背承诺,利息分文未付,之后经原告岳xx多次向被告高xx催要本息,被告高xx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一直分文未付,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高xx归还贷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计付,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岳xx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高xx于2015年2月21日给原告岳xx书写借款借据复印件一支,以证明被告高xx向原告岳xx借款60000元,月息900元。被告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无书本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被告高xx向原告岳xx说自己在做生意,资金紧缺,想借钱周转,原告岳xx看在同一单位的同事情面上,借给被告高xx60000元整,双方约定利息为900元,也就是按月利率1.5%计息,并按月结算利息。被告高xx借款后违背承诺,本息分文未付。之后经原告岳xx多次向被告高xx催要本息,被告高xx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一直分文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开庭时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此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岳xx与被告高xx于2015年2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当日由被告高xx给原告岳xx书写借据一支,借款6万元,月利率1.5%,属于有效借款合同。原告岳xx按约支付借款后,被告高xx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原告岳xx请求被告高xx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xx归还原告岳xx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高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杨晓艳人民陪审员  李景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