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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学侠、马波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侠,马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142号原告王学侠,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代理人郭长雪,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波,女,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畅,天津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侠诉被告马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协商,已解决纠纷,并实际履行完毕,双方今后不再就此次事故主张权利,原告王学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学侠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