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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跃堂诉与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堂,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02行初46号原告王跃堂,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印,局长。原告王跃堂诉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址在漳州市芗城区,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属于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龙海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东平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除龙岩市外,全省基层法院实行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即由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中院辖区内原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所在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也交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基层法院相对集中管辖具体分工见附件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