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欧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117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流,上海邦信阳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兴平西路42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楼敏娟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王炳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