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侃宏与被告宝鸡市佳瑞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侃宏,宝鸡市佳瑞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537号原告于侃宏,男。被告宝鸡市佳瑞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原告于侃宏与被告宝鸡市佳瑞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侃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于侃宏负担。审判员 樊怀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建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