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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严永梅等与盱眙县天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兰,严永梅,胡谦,盱眙县天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53号申请人王秀兰,系死者胡荷根之母。申请人严永梅,系死者胡荷根之妻。申请人胡谦,系死者胡荷根之子。被申请人盱眙县天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河桥镇龙泉村。申请人王秀兰、严永梅、胡谦因与被申请人盱眙县天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盱眙县天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H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兰、严永梅、胡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盱眙县天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H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财产保全金额为2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财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裔明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