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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伟峰与被告张国平、姚睿君返还原物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峰,张国平,姚睿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369号原告:杨伟峰,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芮城县XXX,农民。被告:张国平,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芮城县XXX,农民。被告:姚睿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芮城县XXX,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培萍,山西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峰与被告张国平、姚睿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安东审 判 员  王向林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