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伟峰与被告张国平、姚睿君返还原物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峰,张国平,姚睿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369号原告:杨伟峰,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芮城县XXX,农民。被告:张国平,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芮城县XXX,农民。被告:姚睿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芮城县XXX,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培萍,山西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峰与被告张国平、姚睿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安东审 判 员 王向林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