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高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620号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诚,公司员工。被告张高明。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