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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伟,孙景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李俊伟,男,被执行人孙景韶。李俊伟申请执行孙景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俊伟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伟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