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飞翔、白素粉等与周建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翔,白素粉,周建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900号原告李飞翔。委托代理人李占峰。原告白素粉。被告周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翔、白素粉与被告周建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翔、白素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建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翔、白素粉撤回对被告周建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原告李飞翔、白素粉负担。审判员 张成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