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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飞翔、白素粉等与周建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翔,白素粉,周建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900号原告李飞翔。委托代理人李占峰。原告白素粉。被告周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翔、白素粉与被告周建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翔、白素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建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翔、白素粉撤回对被告周建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原告李飞翔、白素粉负担。审判员  张成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