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民初87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饶龙高、尧奇,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曾志宏、李三梅,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建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14年5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南昌市上班,被告在珠海市上班,被告常常无故失联,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从未尽到丈夫的责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辩称:原被告经过一年多的自由恋爱,充分了解后结为夫妻,夫妻感情基础牢固;一段时间没有与原告联系,仅仅是因为被告被检查出生育困难,不敢面对原告,现在被告病情经过治疗有所好转,有信心给原告更多的爱,完全能够与被告和好如初。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5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南昌市上班,被告在珠海市上班。被告经检查生育困难,感觉愧对原告,偶有与原告失联,由此双方产生矛盾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互充分了解,婚龄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厚。双方因工作不得已分居,非感情主观原因所致。夫妻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只是由于双方缺乏沟通、联系。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完全可以改善,故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饶绍星 来源:百度“”